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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定義
商標的定義  商標(英文TradMark),是指生產者、經營者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標記上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標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者標記組合,均能構成商標。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簡稱WIPO)對商標的定義為:商標是用來區別某一工業或商業企業或這種企業集團的商品的標誌。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作出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歐共同體商標條例》對商標的定義是: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的所有可用書面形式表示的標記,尤其是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及其包裝的外形,均可構成商標。法國政府在其《商標法》中則表述為:一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為商標。日本1981年的《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是:商標系指數字、圖形、符號或者它們的組合,或者它們與色彩的組合,作為以生產、加工、證明或者轉讓商品為業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標誌。商標具有的特徵為:(1)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並依附於商品或服務。不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它上面的標誌都不是商標。(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一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誌。 (4)商標具有獨佔性。使用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品質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6)商標是商品資訊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品質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使用在商標上的符號:TM——商標符,指已經向商標局登記(申請註冊)、或持有人聲明擁有權利的商品商標 SM——同上,用於服務商標。
R——註冊符,指已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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